公房“空挂户口”,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动迁利益吗?
2023-01-11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动迁是件大事,尤其上海的动迁,动迁的利益动辄几百万,上千万。今天我们来讲一讲公房动迁的相关知识。
本案原告是:
原告一:L(孩子的妈妈)
原告二:W(女儿)
本案被告是:
被告一:K(孩子的爷爷)
被告二:J(孩子的爸爸)
【案情简介】
原告L和被告J本来是一对夫妻,2021年11月15日两人离婚了。2022年,原告L带着女儿W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某处公房的动迁利益。理由是公房的承租人是孩子的爷爷(也就是被告一K),两个原告和孩子的爸爸(也就是被告J)的户口都在这个公房里,现在房子动迁了,因协商不成,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动迁利益。
孩子的爷爷K(也就是被告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原告两人都没有居住在公房里,而自己是承租人,所以所有的动迁利益都归自己所有,其他三人都没有。
孩子的爸爸(也就是被告J)说,公房来源于自己的爷爷奶奶,自己从1985年就不在这里居住了,跟原告L在外租房子住。自己的父亲,也就是本案孩子的爷爷K打小就一直住在里面。而且原告L曾经享受过动迁利益,取得了南码头路房屋,系和其父亲共同共有。之后原告L带着女儿W一直居住在南码头路的这个房屋里,所以房屋动迁利益归K所有。
另查,在2021年8月7日,被告K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该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结算总征收补偿金额为260多万元,已经选购了安置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有145万多元,当时还没有发放。
原告L在2007年11月3日投靠迁入户口到公房内,原告W报户口报在公房内。原告L只短暂居住在公房里,2007、2008年左右就不再居住在公房里了。
【法律分析】
这起案例主要争议点是两名原告不住在公房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空挂户口”,在公房动迁的时候能不能享受动迁利益。
公房动迁的主体涉及到承租人,也就是有凭证证明签约租赁公房的人,户口在册的人,有的还会涉及到继承的相应主体。哪些人享受公房的动迁利益呢?
根据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承租人很好确定,重点是“同住人”怎么认定?
所谓公房同住人,是指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系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照规定来看本案案情可以发现,两原告从未长期稳定居住在公房内,所以不属于同住人,被告J也确认其不住在公房内,所以两个原告和被告J都不是同住人,本案的动迁利益就只归承租人K所有。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公房的动迁安置的房屋和货币归被告K所有,两个原告和被告J都不享有动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