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加名之后老婆要离婚,我可以把房子的份额要回来吗?
2023-01-11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我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老婆让加上她的名字,过了两个月对方跟我提离婚怎么办?我可以把这个份额再要回来吗?”
2015年10月21日,陈先生和姜女士结婚,婚后老公工资上缴,自己只留几百块钱零花钱,但老婆还是不满意,多次要求陈先生在房屋产证上加上其名字,还威胁说“不加名字就离婚”。陈先生拗不过老婆,后来就在房子上面加了老婆的名字,同时按老婆的要求登记了房产一人一半。但是,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后不到两个月老婆就闹离婚、分居、搬东西等,在语言和行动上都表现出“铁了心要与原告离婚”。陈先生觉得被骗了,2020年和2021年陈先生两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2020年的起诉陈先生撤诉了,后来2021年的案件由法院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姜女士认为,赠与已经完成,不存在欺诈的情况。因为双方有很多其他矛盾,并不是拿到房子就闹离婚。本来姜女士想好好谈一谈的,但是男方的父母情绪激动,导致了矛盾升级。陈先生提了离婚诉讼,法院没有判离。现在双方还没有离婚,不能在婚内就主张撤销赠与。
双方的争议还是蛮大的,这个房产份额陈先生可以要回来吗?
首先,婚后加名这是一个赠与行为,不动产赠与是以登记作为赠与完成的标志的。所以本案赠与确实已经完成了。完成之后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赠与是否附条件。陈先生认为,因为老婆闹着要加名,说“不加名字就离婚”,陈先生是为了维护、稳定双方的夫妻关系才同意加名的,但是加完名字不久老婆就说要离婚,而且不止是口头上说说,所以认为老婆要加名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好以后要离婚了,不是为了加名之后继续好好过日子。违背了陈先生的“条件”。
其实从动机来看,陈先生确实有考虑维系婚姻关系。那么是不是说这就是“附条件赠与”了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认定和说理部分。见下方:
本院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而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可能需要双方长辈或家族)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上的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从时间角度看,原、被告在赠与前、后均多次为加名事宜发生争执,被告在审理中还称原告父母在两人婚前即承诺将进行加名,可见加名事宜由来已久,且涉及多方。现加名虽已完成,但此事对原、被告及其父母的影响仍在持续中。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必然、在多长期间内、是否仅因加名事宜,将如原告所述“得不到维护或改善”,本院难以在本案中作出预测。
从主体角度看,且不论当前原、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感情尚存在改善的可能,即便将来双方婚姻关系的维系愈加艰难,也难以将该结果仅仅归责于其中一人或一方。
从性质角度看,原、被告均更应重视的是如何维护和改善双方的“情感”这一婚姻关系的基础,而非期待仅通过某种“财产性合同”关系的建立,来作为两人婚姻关系得以改善的基础。
所以法院后来没有支持陈先生的诉求,赠与的房产份额就收不回来了。如果陈先生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这套房产也会认定双方都有份额,基本上是一人一半这样进行分割了。
所以离婚案件是很复杂的,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婚姻、家庭等人身、情感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涉及到两个家庭。
如果这起案件简化一点,比如双方家庭成员没有参与进来,女方在加名之后不久就闹着要离婚,说不出合理理由的,即便撤销赠与案件法院没有判决支持撤销,在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赠与前后女方的变化,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来作出比较符合公平原则的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