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跟父母补借条有没有用?会作为夫妻共同借款处理吗?
2023-02-14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2001年6月28日胡某和曹某登记结婚,夫妻两人收入不高,结婚的时候,胡某的父母陆陆续续给胡某转了一百多万,用以给胡某和曹某购买房屋偿还贷款,并支付胡某学费及胡某一家三口的生活开支2022年生育了女儿,生过女儿之后曹某大概有一年半左右没有上班,一直在家照顾孩子。2012年至2015年曹某在上海攻读博士,2015年至2017年读博士后。
2021年11月4日胡某起诉曹某要求离婚。2021年10月28日,胡某向其父母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是:“本人和曹某因收入较低,为改善生活,购买房屋(合肥两套、上海两套)、汽车二辆,自结婚后至今,向胡某某、蔡某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胡某某、蔡某某就是胡某的父母。
后来胡某某、蔡某某就把胡某和曹某起诉了,要求他们还款一百万。
对于“公婆”的起诉,曹某肯定是不同意的。曹某觉得这份借条是后补的,这钱怎么花的自己不是都清楚,毕竟不是直接转给曹某的。但是胡某某、蔡某某还有胡某一致确认这钱是花在他们这个小家庭里面了,所以小两口房子车子都有了。
大家都知道,婚后产生的债务如果都用在家庭里的,那么这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曹某也确认“公婆”确实资助过他们。
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胡某在2021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曹某没有签字,也没有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认可个人名义借款,根据胡某提供支出情况说明主要用于家庭购房、买车用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本案原告出借人是胡某的父母,不是普通的意义上的债权人,原告经济条件较宽裕,在胡某成家立业初期,小夫妻经济收入较少,需要支出较多,我国父母传统美德主动为子女提供无偿的经济资助情况较为普遍,通常理解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而原告起诉借款案件在原告儿子胡某与曹某离婚期间,胡某在离婚案件中并未提及向父母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借条也是胡某在原告转账款之后离婚起诉期间补写的,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主张夫妻债务成立的,应比普通债权人更高的证明标准,否则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也难以让人信服。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承担这一百万的债务,对于主张要求曹某还款则是一分都没有支持。
【结语】
所以事后跟父母补借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这个后补的时机就很让人怀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知情,法院很难认为就是夫妻共同的借款。